下崗失業人員,主要是與用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喪失工作崗位的人員。我國對于失業人員的判斷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廣義的失業人員,二是狹義的失業人員。不同類型的失業人員,去世以后享受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但享受的不是補貼,國家是沒有補貼,而是相應的遺屬待遇。
廣義的失業人員,主要是指因為本人主動離職、辭職,暫時沒有工作的人員;狹義的失業人員是依法進行了失業登記,辦理了失業登記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也是統計意義上的失業人員,人社部公布的失業人員數量,基本上就是按照辦理失業登記的人數來進行統計的。
如果屬于廣義的下崗失業人員,下崗前是原來國有企業的職工,但在崗時沒有養老保險的繳費賬戶,沒有繳納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有一定的視同繳費年限。雖然按照規定,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工齡要視同為繳費年限,但視同繳費年限是和實際繳費年限密切相關的,如果只有視同繳費年限,下崗后沒有實際繳費年限,下崗前的視同繳費年限無法按照程序來進行認定的,所以無法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支付的,由于沒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沒有繳費賬戶,所以養老保險也不會為下崗職工的家屬支付任何費用,如果有困難,家屬只能向民政部門申請困難補助,但這個難度是比較大的。
如果在下崗前是在民營企業工作,民營企業沒有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下崗后自己也沒有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這種情形下病死的人員,也沒有任何補貼,困難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同樣難度是比較大的。
如果屬于狹義的失業人員,由于在企業工作期間,企業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下崗后按照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是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可由自己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
如果因為經濟困難沒有續交養老保險的,但由于在崗時是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所以本人在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前因病去世了的,雖然養老保險處于斷繳狀態,但由于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按照人社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享受遺屬待遇。
但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保人死亡時領取的遺屬待遇,是由失業保險基金來支付的,并不是由養老保險基金來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能支付的,由養老保險基金來支付,當然這只是支付渠道的不同,都是由同一個社保部門負責經辦。
如果下崗失業之前是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雖然沒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待遇,但只要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都會按照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待遇。
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喪葬補助金為所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發;撫恤金按照繳費年限來確定,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綜上所述,下崗失業人員在沒有辦理退休之前去世的,能不能享受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待遇,最主要的條件就是是否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凡是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人員,都能享受的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如果沒有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則不會享受遺屬待遇。
本文標題:下崗失業人員在沒有退休之前突然離世國家會給予哪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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