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本身指的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依據國家過去的工齡認定政策,可以認定為連續工齡的時間。主要包括:
①原國有企業固定職工,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
②原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
③需要安置工作的復退軍人,在實施軍人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軍齡。
④還有上山下鄉知青的務農時間以及一些其他的情況。
關于工齡的問題,實際上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是非常復雜的,尤其是國家規定對于部分特殊工種的職工以及在特定地區工作的職工可以折算工齡。
一般來說,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規定,從事井下和高低溫工作,每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一年零三個月工齡;從事有毒有害、核輻射等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每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一年零六個月工齡。
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也可以參照井下高溫工作確定折算工齡。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可以參照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折算工齡。
在過去的時候工齡的作用跟現在的作用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比如說工齡35年以上都是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90%作為基本退休費待遇。工齡30年以上35年以下是發放85%,所以只要不是卡到區分點上差別是沒有的。
但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后,養老金待遇是完全性質的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養老保險繳費每多一個月,養老金都會有變化。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每多出一點,養老金也會有影響。
為了與過去的工齡制度做好銜接,人社部曾經有過復函表示,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有折算工齡。但是折算工齡,一般指的是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才能予以計算。因為實施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后,繳費基數就已經體現了工作崗位和工作地區的不同。不過國家還規定,折算工齡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五年。這也是與特殊工種提前五年退休相銜接的。
現在在退休以后的養老金調整中,實際上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計算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但是折算工齡不行。
也就是說,折算工齡在計算的時候主要體現在養老金計算公式中,可以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但是增長養老金不行。
所以,可以說視同繳費年限一定范圍內是跟工種和地區有關的,但是也有其明確的限制。
本文標題:視同繳費年限和工種及地域有沒有關系?這幾個細節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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