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絮語★
大家好!我們發布的有關社保方面的文章,收到廣大讀者的強烈反響與關注,為了滿足大家的需要,對于社保方面的知識以及維權,我們推出本專欄。
在職期間單位和員工依法按時參加社會保險,足額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就能享受各項社保待遇,退休時有養老金,生病時醫療費可以報銷,如果單位未繳社保就不可以了。對于單位未繳個人補繳的費用,要單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我們就以真實案例為大家分享這方面常識,讓我們對此有所了解與幫助,請看這期的《單位11年未繳社保,員工補繳的費用退休后要單位賠償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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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況★
臺某某原先是當地的百貨公司職工,后調入市容局工作,2019年10月22日經批準退休,并從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在職期間單位累計有11年4個月沒有按時為臺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了避免對自己的退休的影響,臺某某自行繳納了單位未繳的社保費用,合計繳納了22719.26元。為單位應繳納的社保費用,臺某某給予墊付后,要求單位給予賠償,單位以此早已超過時效過期拒絕支付,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我們的疑問★
1、在職期間單位未繳社保,單位未給補繳自己補繳后的費用,可否要求單位賠償?
2、員工補繳的費用退休后找單位賠償費用是否超過勞動仲裁時效?
★最終結果★
本文標題:單位11年未繳社保,員工補繳的費用退休后要單位賠償法院支持嗎?
本文出處:http://m.322033.com/news/news-shenghuo/2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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