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除此之外,因企業未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比如無法領失業金、生育津貼等,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承擔待遇損失賠償。
同時員工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要求補繳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和法院的受理范圍。
如果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后,被告知無法補繳,員工要求企業按照繳費基數和比例賠償養老保險損失,勞動仲裁和法院應予受理。
即是說社保無法補繳,應當企業繳納的部分,法院可能判決賠償給員工,但員工要證明無法補繳。
【案例】(2022)新42民終869號蕭冮(化名)2016年3月進入新疆某建材公司從事生產工作,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個人銀行賬戶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
蕭冮在建材公司工作至2021年10月,然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
1、確認雙方自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8500元;
4、要求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賠償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損失共計51960.28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雙方2016年3至2021年10月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建材公司支付蕭冮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駁回蕭冮其它仲裁請求。
雙方對于仲裁裁決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蕭冮與建材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蕭冮從2016年至2021年一直在公司工作,雙方的關系具有長期性、穩定性、重復性,蕭冮的工作內容也屬于建材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也是由公司安排和指揮,因此法院認定雙方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蕭冮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蕭冮于2021年10月離開公司,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工作年限共計5年零7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當按照蕭冮6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
關于社會保險賠償,蕭冮僅通過電話詢問烏蘇市社保局工作人員,通話中雙方表述不完整,因此本案不能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不能補辦蕭冮的社會保險手續。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行政職責,建材公司未為原告蕭冮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補繳。
蕭冮主張公司賠償社保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最終法院判決:建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蕭冮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標題:企業未繳社保且無法補繳,員工能否要求賠償養老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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